2018年1月4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发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一周年实施进展分析报告》。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境外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今年1月1日,该法实施已满一周年,该份报告对一年以来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梳理总结法律实施首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相关各项登记管理工作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法律实施工作有效推进提供借鉴,进一步促进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该报告显示,在《境外法》实施的首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了305家代表机构,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了487个临时活动。在《境外法》颁布之前,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形式相对混乱,开展项目活动也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境外法》的出台,确立了境外非政府登记代表机构和备案临时活动这两种合法开展非营利活动的方式。2017年登记的305家代表机构中,总部来自美国的机构最多,而487个临时活动则大量由来自中国香港的机构进行备案。报告显示,在《境外法》实施的首年,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的进展呈现诸多特点。
代表机构数量北京、上海领先,临时活动多在西南地区开展
新增6家《名录》外业务主管单位,涉及部门和单位扩展至31家
根据法律实施的实际需求,公安部门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的基础上依法新增了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国际交流协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六家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保证了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顺利注册。2017年,共有31家部门或单位担任了305家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部委和国家级单位中,友协、林业局和环保部主管的新增公益性组织最多
由于2017年登记的代表机构中,超过一半(52%)是经贸类的,商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总量也最多。除此以外,民政、卫计委、教育、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协)、林业、版权、侨务和环保部门都担任了6家以上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在部委和国家级业务主管单位中,除去作为《境外法》颁布前在民政部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处平移到公安部门的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况,担任新增且为公益性的代表机构最多的部委是友协(12家)、国家林业局(5家)和环保部(5家)。
代表机构活动地域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性较高
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地域范围和业务主管单位层级有一定关联,一般由国家部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较大。另外研究团队通过调研发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超出其登记地所在省份开展活动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态度。实践中一些境外组织由于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其超出本省开展业务活动,会选择通过设立多个代表机构的方式来获得在相关省份合法开展非营利活动的资格。由于经济活动的跨地域性,以商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经贸活动的代表机构活动地域也普遍较广。
临时活动的四类中方合作单位中,社会组织约占六成
《境外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需与四类中方单位合作开展,包括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临时活动数量占活动总量的58%。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活动则占活动总量的25%,其中的事业单位主要为各类研究所和学校。
临时活动的业务领域较为丰富。与代表机构多开展经贸类活动相比,经济领域活动占临时活动总体比重仅为7%,而教育、济困救灾等方面的比重分别为40%和30%。整体而言,西部地区多开展教育、扶贫类活动,东部地区则多开展经贸、对外交流类活动。
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会、大自然保护协会和乐施会等机构成功登记
在2017年中,慈善法律中心与成功登记的一些境外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进行了访谈,他们来自美国福特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美国亚洲基金会和香港乐施会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这几家机构都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来到中国,在各自专注的领域开展多年非营利活动。《境外法》实施后,这几家机构也是首次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形式正式登记。大自然保护协会(美国)北京代表处由国家林业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福特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亚洲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则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香港乐施会则在广东、甘肃、云南和北京登记了四家代表机构,分别由广东省民政厅、甘肃省教育厅、云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这几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开展活动的地域均已覆盖全国。
以上述机构为代表的305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成功登记,表明《境外法》的实施首年近300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实现了平稳过渡。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安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也大多是首次接触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来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源多个国家和地区,总部运行所依据的法律制度也各有差异。如何使更多地组织可以依法注册或备案,如何协调开展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具体事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解决,法律实施工作也需要在探索摸索中进一步完善。
境外非政府组织有望进一步助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随着《境外法》实施工作的推进,将有更多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境内开展非营利活动,参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和临时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也会更加多元。《境外法》的有效实施,将有利于各组织更好地利用自身资金、专业知识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价值。
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其在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可以支持中国同领域的公益组织提升工作能力和成效,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其次,境外非政府还可以发挥国际交往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助力中国民间组织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南南合作与共同推进联合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等多个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也可助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针对《境外法》实施首年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仍然难以登记,代表机构登记后的日常管理细则有待完善等挑战,报告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在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提供服务性收费以及财税管理等方面结合实际工作出台法律配套细则。同时,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效落实《境外法》的各项规定,积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此外,进一步发挥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三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加强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工作协调,并充分发挥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支持作用,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各个具体涉及的具体问题需求专业支持。
文章来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央广网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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