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2016-2018年媒体报道儿童性侵案件逾千件,熟人作案超六成,儿童性侵犯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上海、贵阳率先建立省级从业限制制度。美国、英国性侵施害者登记、公开制度值得借鉴。
近年来,儿童性侵犯犯罪处于多发态势,2016-2018年媒体报道儿童性侵案件逾千件。根据“女童保护”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8岁以下性侵儿童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2016年至2017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4岁以下儿童被性侵案例为433起和378起。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虽然2018年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数量比2016年、2017年略有减少,但受害儿童数量却有所增加,这说明性侵多名儿童的案例数量在增加。
表1 儿童性侵案例数量、性别特征和年龄结构[1] [2]
六成为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熟人作案。通过分析2018年案发地点数据可以发现,案件发生在受害者住所和学校的比率较高,表明施害者可能与被害人关系亲近,对其行为较为了解。进一步分析施害者与被害者的关系发现,仅27%为陌生人,熟人作案比例较高,包括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亲戚)、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网友关系,以及其他生活接触的熟人(如校工、门卫等)等情形。其中,培训或托管机构老师、邻居以及亲属这三类熟人犯罪的比率总和近60%,师生关系为34%。
对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既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要求。近年来,建立从业限制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和地方制度创新层面,均取得突破。
在国家制度建设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小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儿童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写入刑法,为我国建立限制儿童性侵施害者从业限制建立立法基础。
在地方制度创新方面,上海、贵州2省份在落实从业限制制度方面率先取得突破,禁止有“前科”者接触儿童。2019 年 5 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宣告了大陆首个省级儿童性侵施害者从业限制制度的建立。2019年8月,贵州省检察院、高级法院、教育厅、公安厅等12家单位出台《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适用行业来看,两省份均将“教师、培训师、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教练、医生、保育员、保安、门卫、医生、保育员、驾驶员、接触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限定为禁止儿童性侵施害者从业范围。从实施情况来看,两省份均规定应聘个人有强制报告的义务,需要向招聘单位如实报告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招聘单位应依法做好拟招录人员和现有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工作。相较于上海,贵州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有助于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核实使用。
国际社会对儿童性侵施害者限制从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登记制,这种做法通常是要求性犯罪者在服刑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向警方报告,同时要求犯罪者提供姓名、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及血液样本等信息资料以建立全国信息档案;二是社区公告制,这种做法要求警方在收集到犯罪者资料后,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向社区公告。
1. 英国建立侵犯儿童与在线防护中心
英格兰作为英国最早针对性侵施害者进行从业限制的地区,要求设立性侵犯罪者名册、有条件地公开性侵犯者资料、对求职申请者进行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以及禁止性侵犯者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但是,信息记录和查阅的权利均不得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公众既没有权利查阅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相关机构也没有义务向公众公布一切信息。
1997年,英国内政部颁布法令,允许警方对有犯罪记录的恋童癖人员向其所进入或即将进入的社区居民发出警告。儿童性侵施害者更换姓名或者搬离社区时均需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犯罪人员的信息同时向其所在单位以及参与的社区组织进行披露。
2006年,英国“侵犯儿童与在线防护中心”(CEOP)[7]正式成立,作为公布没有遵守社区通报规定且不能确定行踪的高风险性犯罪者的详细资料的权威机构,其披露的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别名、出生日期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资料。
2. 美国公开儿童性侵施害者犯罪信息
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在性犯罪者出狱后,必须进行信息登记并在其回归的社区公布。
2006年国会又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提出创建全国范围内的性侵施害者信息库,各个州应该采用相同标准收集和统计性侵施害者的信息。该项法律支持美国建立了全国性的具有统一标准的性侵施害者信息库。性侵施害者的社保编号、电子邮件、网络账号、每日必经路线、驾照、指纹和掌纹等一系列信息均被纳入管理。同时,该系统将性犯罪分为三个级别,根据级别确定资料登记时间及更新频率。[8]
除此之外,美国法院甚至可以要求性侵施害者通过举牌、发送传单等方式进行强制报告,告知公众自己是性犯罪者。总体来说,美国经验的核心是向社会公开罪犯信息。
文章来源 | 中国公益研究院
图片来源 | 中国公益研究院
网站编辑 | 卢玢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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