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子需要您的爱!关爱孩子一时、希望孩子一生!灾区人民等着您!您的无私奉献,体现人间大爱!
一个普通公众看到媒体这样报道和宣传,看到媒体这样不遗余力地号召公众捐款助学、帮人,很多人都会被那些感人的报道所打动,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捐款奉献一份爱心。
近日,随着高校新生入学和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国内一些媒体的公开募捐活动也多了起来,媒体记者感人至深的报道,新闻媒体不惜时段(版面)播出刊登,媒体募捐热潮有愈演愈烈之趋势。
可是,当公众知道媒体这些公开募捐行为是违法行为,还会表达爱心?还会将自己的钱捐给非法募捐活动吗?
作为一个曾经的媒体人,现在的公益人,面对媒体大肆宣传、公众积极参与的媒体募捐,自己一直处于矛盾和纠结之中。
作为曾经的同行,实在不愿给那些充满激情的媒体同仁们提一下醒,不愿给当下热热闹闹的媒体募捐泼一瓢凉水,不愿在这个时候劝阻公众不要参加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捐款活动。
近日,看到东部省份一个地级城市晚报组织的爱心助学募捐,促使自己冒着得罪同行之心写下了这篇可能不受一些人喜欢的小文。
自己忘记了不知什么时候被什么人拉进了东部这个地级城市的晚报助学微信群。
这几天这家晚报的记者起五更爬半夜在报纸、在微信群里发布救助贫困大学生的消息,号召社会人士在微信群里为贫困大学生捐款。
在媒体记者大肆渲染下,微信群里的爱心人士们开始捐款,他们生怕被人拉下表达不出爱心。
一个准大学生8000元的学费不到一天就筹集到位,媒体记者和爱心人士像打了一场胜仗给贫困学生送去,在一声声感谢声中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得到充分发挥,媒体记者的自豪感和存在感油然而生。
在热热闹闹的助学捐款活动中,媒体记者和爱心人士又将爱心延伸和加长,他们又将一些贫困大学生四年生活费筹集完成,保证孩子安安心心上大学。
对于这家晚报已经坚持几年的爱心助学行为,自己尝试着与这家媒体记者也就是这个微信群的群主联系,当问到助学捐款是否可以拿到捐赠发票时,这名记者情绪有些激动地表示:
如果您是为了抵税捐款,那我觉得爱心是否有点变质?我们做公益助学7年了,这种情况只遇到过2例,但是我们这边只开证明。大多数爱心人士都是捐款不求回报的。
随即这名媒体同仁发来了他们的爱心捐助海报,以此证明他们几年来先后帮助过140多名学子、募集学费近百万元、3200多名爱心人士参与。
对于这家晚报爱心助学行为和那位媒体同仁态度,实在不愿意去解释和辩论,不愿意挫伤他们的一腔热血,不愿意戳破他们一手制造的热热闹闹公益繁荣。
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这家媒体组织的募捐活动是非法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至少存在两处错误:1、报社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2、使用私人账户接收捐款。
中国公益事业走到今天有了显著成长和进步,这其中媒体的力量和作用功不可没,媒体记者的推动和影响不可磨灭。
中国公益走到今天开始走上法治、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过去那些无法可依、没法可循的公益正在被逐渐淘汰。
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将募捐行为上升到法律高度,一切与《慈善法》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慈善法》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以慈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物,则属于非法募捐。
这家地级晚报只是一个新闻媒体,不是一个慈善组织更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他们这种大张旗鼓的募捐行为已经与《慈善法》相违背,属于非法募捐。
对于这家晚报公开募捐,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国梁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媒体动用公共资源直接去帮助一个人,这对其他受助方是不公平的。
捐助谁、帮助谁由一个记者来选定,这是在动用媒体资源、新闻资源去做事,为什么帮这个人不帮那个人会让人存疑。
更为严重的是报社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向社会募捐是违法的。代收爱心人士的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一个适合的机构对爱心人士的资金进行监管。
至于向捐赠方提供捐赠票据,也是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捐赠方的合法权利,不应当据此质问捐赠人动机。
自媒体“公益慈善论坛”创始人张以勋谈到此现象时指出:在我们周围一些公益组织、公益团队法治观念淡薄,在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及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募捐活动;一些志愿者或公益组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为环保、助学、支教、助残等公益活动或者非亲非故的大病患者进行公开募捐,都是违反《慈善法》的。
在这里也要提醒一下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在公开募捐时如果使用个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微信红包等接收捐款,都属于非法募捐,正规的机构都会公布以本机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直接接收捐款,绝不可能是个人账号。
文章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图片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网站编辑|瞿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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