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文件,将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立法保障喂哺母乳妇女免受直接或间接歧视,但不要求公司向授乳妇女提供授乳时段或设施。特区政府11月30日刊登宪报,12月中旬提交立法会首读。
据报道,文件称,权益人和社会人士就建议8项涉及修订《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达成共识,其中在《性别歧视条例》中,建议订明任何人如基于某妇女喂哺母乳而直接及间接歧视,即属违法。直接歧视指一个人给授乳妇女的待遇,差于其他没有授乳的人。而一个人如对所有人施加一视同仁的要求或条件,但有关要求或条件却令授乳妇女受到有区别的影响,便属间接歧视。
当局称《条例草案》不对任何人施加正面的责任,要求他们为授乳妇女提供合理迁就,如提供授乳时段或设施;建议喂哺母乳定义涵盖包括集乳和授乳母亲。当局又称,为协助顺利推行母乳喂哺的拟议立法措施,有关修订将于《条例》刊宪后12个月开始实施。
香港母乳育婴协会前主席梁凯庭指出,特区政府修例是踏出很好的第一步,盼可以引起社会更多讨论母乳喂哺。梁凯庭希望未来争取有更实际的措施帮助授乳妇女,如要求公司为8小时工作妇女提供两次喂哺母乳时段,为她们安排合适空间。
平等机会委员会指出,一直只可将有关歧视喂哺母乳的投诉视作家庭岗位歧视投诉处理,相信通过修例,可消除现在的歧视情况及改变市民对喂哺母乳、怀孕女性和在职母亲的负面看法。
原文转自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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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丨李雅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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