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1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向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将当前监护的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通知是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所发布的。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上述意见。

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要借助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员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以及日常调研、走访等时机,或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儿童督导员、村(社区)设立的儿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对家庭中有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要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支持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其申请康复救助。对于监护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要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通知强调,实现民政部门监护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残疾儿童的“应助尽助”。各地要及时摸排掌握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残疾儿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工作。要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向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将当前监护的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要及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凡符合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的残疾儿童,新增一例申请一例,使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都享有康复救助、“一个也不能少”。

通知提出,继续优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方面的传统优势,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通过引进专业力量等方式,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主动争取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积极向残疾儿童拓展服务,让更多残疾儿童享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要配合残联组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在依规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同时,扎实做好监管等工作。要发挥民政系统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优势,认真倾听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感受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发现存在的问题,逐步健全相关政策。

原文转自丨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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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丨李雅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