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近公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新规相较2017年底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较大改动,政策制定部门听取了社会意见,放宽了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很多具体限制。目前我国有4000多个慈善组织,但投资情况整体保守,现状是投资体量和效率都处在低位,很多慈善机构对从事保值增值活动还有所保留,慈善组织的投资积极性不高有多方面原因。
第一,大多数慈善组织投资能力不足。目前中国有4000多个慈善组织,但真正具备投资能力,或者说能尽到谨慎投资义务的慈善组织理事会尚处于少数;
第二,既懂得商业规律,又熟悉慈善领域特殊规则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
第三,尽管原有的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合法、安全、有效地保值增值,但是政府在此前缺乏明确清晰的指引和规则,使得不少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不敢越雷池一步;
第四,社会和大众目前对于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经营性活动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做法还不认可,在认知方面还需要逐渐接受;
第五,权利义务不对等。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大多为不领取报酬的志愿者,却要承担这样严重的法律责任,又缺乏对于志愿者责任减免方面的规定,使得对于基金会的理事会而言,在进行投资决策上会持更谨慎保守的态度。
因为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商业投资无疑是存在风险的,因此政府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并不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尤其是在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进行规制方面,政府会相对谨慎和理性。对于《暂行办法》,我更关心有没有给慈善组织留下足够自由的空间,让其自行去决策关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事宜。从民政部目前颁布的这个《暂行办法》来讲,我认为它的尺度是适中的。基本上是在守住底线的情形下,给慈善组织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是要考虑到这种自由度的把握,也就是说希望以后在自由度方面会逐渐放宽,但是同时又要求慈善组织能够承担得起谨慎投资义务。我觉得,随着未来各方条件成熟,慈善组织的理事或决策机构的参与者,逐渐懂得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所在,同时社会的中介服务,包括第三方投资机构能更加熟悉慈善领域的特殊规则,政府规制应该会更为宽松。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鼓励第三方投资机构在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中扮演更重要角色。让专业的第三方投资机构来为慈善组织理财并增值保值,可能是一种好的选择。因为目前大部分慈善组织缺乏专业的理财能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能够保障有效保证财产安全。另外,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和愿景决定了其主要精力应该投入到慈善事业上去,如果慈善组织自行从事大量投资活动,社会可能担心这会消耗他们的主要精力,丧失了以慈善为宗旨的特性。最后一点还要明确的就是:谁为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的结果负责。其实最终负责的还是慈善组织自己,但是若慈善财产因投资受损,会危及到本该从这些财产中获益的社会弱势群体乃至社会公众,因此政府本着对社会资产负责任的态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是有必要的。
原文转自丨善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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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丨李雅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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