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发善心、做好事、基于义而非基于利、奉献?
总之就是给公益赋予一切可以赋予的道德标志。
这是第一个误区,也是国内最常见的误区。
这个误区其实有两种“分误区”:
一、认为公益就是发心做好事。
心是何物?好的标准是?
很多人会回答说:公益就是发自内心的帮助别人。但这是慈善。
我们知道,社会需求识别是非常复杂的判断。同情心、同理心等,往往只是表层的认知。如果智慧不够,好心也会办坏事。
二、认为做公益必须不计回报、要有奉献精神。
事实上,公益从业者并非没有回报,货币回报领域: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劳碌型公益雇佣了大批低阶劳动者,其本身的能力与付出与其薪酬大体上是匹配的;创新型公益,大多是以商业创业的形式在做;先知型公益则大多数以政府、企业资助的形式在运行。
而公益从业人员从受助者、社会舆论中得到非货币回报,则更为丰富。尤其是在助医、助学领域,很多在原始行业默默无闻的人一旦从事公益,很快就能获得丰厚的社会地位、公众影响力等回报。公益甚至成为了一些贪腐者洗白的终极快捷方式。
公益劝募的过程,本身就是价值观输出的过程,劝募过程中需要达成的达成三个共识——利益共同体共识、社会需求共识、担当者共识,对于企业、政府、民间组织而言,都是丰厚的品牌回报。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并有所预见:
一、公益是一种经济运转模式、公益从业者是一种职业(无论专职兼职);
二、现阶段经济回报低是因为社会经济刚刚起步,而公众也已经通过非货币回报补偿了薪酬;
三、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增长,公益从业者的货币回报将逐渐提高,但职业要求也必然提高;
四、同时,非货币回报将逐渐降低,并得到更严苛的社会监督。
2、公益服务=免费服务?
这也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认为,公益就是免费提供服务。
这个误区包括两个问题:
1、受助人认为免费的服务不要白不要,甚至不需要也要,造成资源浪费;
2、捐赠人认为我出了钱,公益从业者就应该出力,不应该拿报酬;
首先,公益并不是免费的,而是通过支付转移,有另外一群人给受助人获得的服务进行了报酬回报。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受助者,都应该知道,自己“免费”拿到的物资与服务,背后依然是有来源的,是人类社会的财富流通,而不是“上帝”变出来的。
受助人应该有感恩之心,并知道自己消耗的财富量,如果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应有回偿行为。
对于捐赠人而言,公益执行者并不一定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暴力组织、商业组织,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都应该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实价购买的。捐赠人应接受执行人和执行机构需要正常的薪资与利润回报这一现实。
3、公益人=圣徒?
这个误区也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中国人的认知局限,导致公益太少太稀缺了。社会也因此产生了“啊!你老公是做公益的!那他得多有钱?多有理想?多傻逼?”一类的惊呼。
实际上,首先是将公益与慈善混为了一谈。
“人以稀为贵”,因此,社会也就对公益人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幻想,将公益人等同于“特蕾莎修女、圣雄甘地”一类的圣徒。
事实上,公益从业者固然需要比政府、商业从业人员更高的付出,但确实不需要是圣徒。
而社会也不必对社会工作者有道德苛求甚至道德绑架。尤其在今天的中国,很多社会工作(公益工作)只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个缺少职业规范的职业(行业)。
但因公益行业的双边决策特性,公益行业本身确实更符合现阶段社会的需求,也需要多角度的鼓励——包括社会评价方面。
对于公益人,坦率的说:没有自我道德感的支撑,在今天的回报下,又有多少人能够坚持下去呢?
4、公益一定很苦很劳碌?
这也是国内对公益的误解,认为公益就应该在社会需求共识已经达成,并且只是政府与商业组织因报酬过低而不愿进入的领域操作。
这种认知,不仅在捐赠人层面,在政府层面也广泛存在,并在实际上扼杀了创新型、先知型公益在国内的发展。
同时,还造成了公益是对暴力、商业的补充,这种认知。
这种认知,已经过时了。公益经济本身不同于慈善经济,公益组织也不同于慈善组织,也绝不会永远扮演第三部门。
在古代,生产力低下的时代,全球所有国家都是以暴力经济为主体,商业经济与慈善经济(不是公益经济)做补充的,其比例大约维持在90:9:1的范围。
经济主体已经转换为商业经济,而暴力经济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由资源集团逐渐退步为盟约集团,并将在百年内消亡,而被金融盟约集团取代。
同样,当社会需求共识的影响力强于报酬影响力时,公益经济(不是慈善经济)也将成为社会经济主体。
公益经济也将越来越多的服务于先知型、创新型需求。而用行政手段、商业手段来完成创新型公益,也是未来的趋势。
5、商业是最大的公益?
这个问题也可以解释为:公益是否就是指广义公益,如果从广义公益的角度看,无疑是成立的。
但是,这个事实上并不是认知误区,而是一种人为的偷换概念。其目的是促进第一部门(政府)或第二部门(商业)与第三部门(狭义公益)竞争。
从前面四章的学习可以得知,基于经济人假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可以近似等同。在此基础上,商业确实承担了广义公益的大部分职能,但将广义公益与狭义公益进行了混淆是不对的。暴力组织、商业组织都有社会公益的承载性,但其出发点是不同的。
同时,现代人类是基因人、神经人、经济人、意识人四种混合的阶段,完全基于经济人模型的公益模型,本身就是历史阶段性产物。
很多精英阶层很容易理解暴力经济、商业经济、公益经济三位一体的模式,但他们出于对私有财产的偏执嗜好,导致他们口头上不愿承认狭义公益的价值。也因此愿意让自己的企业参与捐献。
而他们的理由就是:做好暴力组织、商业组织应该做的,获取权力和利润,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自然人与法人通过纳税、消费(投资),就是在参与广义公益了。
这种观点显然是狭隘的,我们在前面的章节已经讲过,权力与市场都会扭曲社会需求。如果没有狭义公益这种直面社会需求的资源流转模式,社会依然是不完整的。
6、只有公益组织才是公益的代表?
这个问题也可以解释为 公益=狭义公益?
这是公益的另一个误区,与上一条相映成趣,往往是一些捐赠人、志愿者和民间组织者容易陷入的道德绑架误区。
在这个误区里,只认可民间组织与公益行为,而无视暴力组织、商业组织的解决方案,也不认可民间组织的暴力行为、商业行为。
不可否认社会需求在权力、利润的转化过程中,会被加以变形,但直到今天,对权力与利润的追逐,依然是社会驱动个体参与社会公益的有效奖励。
这一误区往往与上一误区形成僵持,最终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是限制了暴力组织、商业组织执行狭义公益行为的积极性。
因此,进行公益采购时,可以以公益组织之外的供应商,事实上,民间组织也经常采购商业组织的服务。
倒是有一个论调说“公益是最大的商业”、“痛点就意味着商机”,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社会需求转化为用户需求(痛点转化为商机)需要很强的商业创新能力,不是每个商业人才都可以轻易挑战的。
7、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做公益?
企业社会责任(CSR)经历了CSR1.0\CSR2.0\CSR3.0三个阶段的发展,虽然越来越具备可操作性,但距离其本质却越来越远,尤其是引入利益相关方考评后,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缺乏与利益相关方真实的沟通,甚至搞成了“收益相关方”考评,反而导致CSR3.0大有成为PR2.0的趋势。
总体而言,目前国内的几种典型社会责任部:
向公关总监汇报的,是利用投资人和政府对公益的“道德优越认知”来营造企业形象;
向市场总监汇报的,是利用消费者对公益的“道德优越认知”推销业务;
向人力资源总监汇报的,是利用员工对公益的“道德优越认知”来提高企业凝聚力;
向总裁办汇报的,是利用社会对公益的“道德优越认知”来营造企业家个人形象,是总裁个人的“慈善办”。
CRO的地位不高,是国内企业的通病。而社会责任成为可有可无的部门,也是通病。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不是盈利与解决就业;也不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盈利与解决就业;而是在社会监督体系之外,自觉降低社会损耗、提升社会效率的努力。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整套法律与宗教之外的约束体系,社会责任报告又名可持续发展报告。一个企业如果轻视人权、漠视环境、信仰丛林法则、不肯做行业突破性的科研投入,那么捐再多的钱用于公益,也不是一家责任企业。
8、公益就是利他与奉献?
这个误区和1、3两个问题同源,本来是不打算重复的,但因为第一批试读者建议将利他与利己的问题讲清,所以增加了这段。
首选,人类是不存在利他行为的,只有基因、神经、意识三种决策的行为,至于利己还是利他,都是外部评判。
如果硬要分类,是个体有明确目的的行为和无厘头行为,而非利己或利他。而这个判断也是非常模糊的,因为个体很多时候并不知道自己体内的基因、神经、意识三者是怎样达成一次决策的。
其次,我们已经知道,任何有明确目的的行为,要么是个体兽性的驱使、要么是群体兽性的驱使。而两种兽性的形成,都是源自于基因集团的决策,神经集团、意识集团进行加强。
表现在浅层次的现象,就是所有公益行为依然都是利己的,只是“利益共同体共识”的范畴不同。与人类的个体兽性与群体兽性有关。
更讨厌的是伪公益参与者,为了获取社会认可、甚至是试图以公益之名挟持社会资源。
而我们公益从业者的价值,也并不在于怎样呼吁社会大众放弃自我利益诉求、去做利他与奉献的事;而是通过巧妙的社会规则设置,让利他与利己成为社会普罗大众可以理解、可以参与的一体行为。
9、“捐赠是个体的自愿行为,因此可捐可不捐”合理吗?
这个是最大误区,也是本书要反复强调的内容。
首先,经济人的弱势群体并不是天然产生的,而是人类的行为规则促成的。
当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同,开始心悦诚服地接受意识集团的控制时,人类已经被“人工智能”控制,而不再是自然之子。
相应的,意识集团在今天,远远不能达到自己独立存在、独立进化的程度,要依赖基因集团和神经集团。
因此,意识集团的决策,既有虚幻的一面,也有实际的一面。
在不成熟的意识集团控制下的人类,不可避免地给自己挖了许多“坑”,为了弥补这些坑,人类不得不挖更多的“坑”。
狭义公益是为了填补暴力模式、商业模式这两个坑,而开掘的第三个坑。
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填补法律、市场竞争这两个坑,而开掘的第三个坑。
政府福利部门是为了弥补大众与小众、公平与效率这两个坑,而开掘的第三个坑。
因此,连公益本身都充满不公平,社会可想而知。
自愿、不具强制性,只是一个新坑的阶段性规则。
如果社会上每一个富人都不参与“第三次分配”,人类将不得不借助人类社会规则以外的能量流转模式,颠覆掉今天的政府、商业、公益三类组织形式。
如果我们称其为社外组织形式,战争、瘟疫只是其中最常见的两种,上帝之鞭随时可以抽落。
而事实上,很多“古代发达社会”很早就意识到了公益的不可或缺。伊斯兰教很早就有规定,个人年收入超过多少的部分,必须要捐献给穷人。
可以总结说:捐赠是自愿的行为,但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多的人群,捐赠是义务,也是必须参与的社会行为。
10、公益组织一定要要“先活下来”吗?
有一句话现在在网络上很流行:“我们有一天都会成为自己最讨厌的那个人。”
每一个民间组织在发起的时刻,创始人都怀着一个理想:“我要改善XX、我要改变XX,我决不会走YYY的老路。”
然而,最终为了活下来,民间组织将募款额、组织规模看得比什么都重,千方百计获得资源;为了获取资源,不得不采取自己曾经抵制过的“伪公益“募款法,不得不屈服于某些孵化器、大金主的意志,不得不屈服于社会的一般认知水平。
10.1、“活下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公益性被扭曲成商业性
国内一些救灾主题的项目就是典型,为了先活下来,会有筹款过度无法用完的人气项目;会有物资过剩、奢侈腐败的灾区的官民,并且机构的目标也被捐赠人意愿绑架——背离了中国公益最核心的土壤需求,跑到中国最不缺关注的大灾救助。
造成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一些机构的管理者均为“商业组织”出身,商业组织看重现金流与组织规模的习惯,被平移到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与商业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组织是以“解决某社会需求为直接与最终目标的”,而不讲手段。
因此,民间组织可以将自己看做一个“盟约组织”,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资源组织”,钱财不一定非要过手。只要能够有效地调动资源流入“需求领域”,那么就算是成功,而不必考核一家组织“养活了”多少从业人员。
正是这种将民间组织当作商业组织、暴力组织一样经营的思想,禁锢了中国公益的发展。
一篇报导、一本书、一群不约而同发难的公知,其公益性、公益价值远远大过一家“活下来”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开展工作,无外乎是依靠“利益共同体共识、社会需求共识、担当者共识”,只要成功引导社会完成了这三项共识,那么最终资源通过什么途径流通,又有什么关系呢?
10. (1)“先活下来”第二个弊端,“公益包养器”造就隔离
一些以资助、孵化为目标的基金会、孵化器,某种意义上,恰好是公益的伤害者。这些机构会以组织孵化为目标,进行项目筛选与孵化,他们经常会“帮助”公益创始人们进行“目标修订、策略修订、团队建设”,从而“帮助”公益创始人们成为“合格”的民间组织。
这种过强的帮扶机制、这种自上而下的裁决,已经落入了暴力组织的行为范畴,将机构变成了“包养物件”,削弱了公益本身的双边决策性。也间接加重了公益脱离社会的现状。
不可否认“公益孵化器”对中国公益最初阶段的价值,但到了互联网时代,公益孵化器的历史使命,应该终结了——把公益还给互联网。
10.(2)“先活下来”的第三个恶果,是拔苗助长造就的伪公益
而更可怕的是,民间组织为了活下来,不得不迎合金主或捐赠人思维、逐渐修正自己的理想,甚至不得不采用第四章第一节第六部分的募款手法,最终成为了“伪公益”。
还有一些民间组织为了活下来,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商业组织、甚至带有宗教性的准暴力组织。
现阶段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也请各界不要急于鼓吹“公益职业化”,西方的经验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国情。
在现阶段,政府、企业都可以先从CSR做起,媒体做好“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社会风气改善了,公益自然浮现。
良心经济的抬头,绝对不是指民间组织的GDP占比提高到多少,而是包括责任组织、慈善控股、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模式。
10.(3)“先活下来”第四弊端,“轻”公益被“重”组织绑架
很多90后甚至00后,都有着丰富而活跃的思想,怀有虽然不主流、但恰恰可能改变世界的公益理想。然而,他们的热情往往被一些“公益资深人士”引导后,扭曲成“谁能给我第一笔资助”、“怎样将不靠谱的理想转化成靠谱的民间组织”、“怎样有强有力的执行”。 殊不知,这是“劳碌型公益+商业组织后遗症”,最终的结果是“做组织”,而不是“做公益”。
公益本身不具备职业化条件的时代,我们可以把公益先当作一种资源组织形式,而非职业。商业设计师与公益设计师,工具与产品并不会不同。不要把公益变成方外之地,先做个职业、专业、敬业的劳动者,凡人一言一行、一饮一啄,皆是公益。
同时,公益人也要通过加强与政府、商业机构的联动,用“公益”驱动“组织”。公益人越来越多的承担起策划选型、社会共鸣、采购分包的职能;而非打造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民间组织”。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自然人公益、盟约型公益、政府福利、社会企业这四种类型的公益模式,一定会与职业公益机构一同推动社会公益。
总之,先做公益,永远比先做组织重要。没有经济与文化基础做铺垫,要求一夜之间实现“公益职业化”,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社会需求的履行,也不仅仅是公益组织一种模式,我们也完全不必以“社会组织”的数量来考量社会发展的阶段,而应回归根本,先看社会需求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再看社会需求的满足度。
文章来源: 公益慈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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