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对公共治理体系的影响
## 从“小慈善”到“大慈善”
扶贫济困为基础
向教科文卫体与环保等领域的拓展
慈善与公益的一体化
慈善的空间提升
公益与社会的对接
## 从合法财产到慈善财产
我国的传统所有制结构是:
1.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2.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3.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慈善法》第六章标题即为“慈善财产”并对其详细规定
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开始依法产生“善财”
《慈善法》第七章慈善服务的定义是: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其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
## 从单一捐赠到启用金融杠杆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金融杠杆引入,允许进行”重大投资“
## 从自我慈善到政府责任
《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从第七十七条到九十一条共15条,逐条对政府的促进措施提出要求
包括服务、免税、优惠政策、购买服务和支持硏究冠名与表彰制度等
## 从封闭到全面开放
注册开放
募捐开放
项目开放
投资开放
活动开放
## 慈善法发展前景
国家在最高层面已经做了规范,接下来将进行逐步发展与完善。即使现在还未被所有人接受,但《慈善法》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将曰益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