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国际学院班主任因猥亵六年级女生被刑拘,辽宁绥中小学校长因涉嫌强奸、猥亵被刑拘,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在短短十来天时间里,接连发生数起针对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的故意伤害事件,令人震惊。总结多起事件,呈现下述特点:一是受害儿童年龄越低,遭受伤害的程度和后果越严重;二是加害人多是儿童身边的熟人——老师、家人,比陌生人的伤害更隐蔽,更持久。

厘清儿童故意伤害产生的根源,是消除儿童故意伤害行为的基础。从我国传统文化情境的社会视角和现行保障机制的体制视角出发,分析产生故意伤害儿童事件的根源,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忽视儿童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现有儿童权益保护措施的缺失。

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行为不利于保护儿童

我们的社会对儿童有一个判断,儿童是沉默不语的,无法辨别是非的,不具备“人”的能力和地位,儿童的一切,都由家长、老师安排和决定。传统文化中,强调人的长幼尊卑,儿童从来是不平等的,是大人的私人财产,附属品。我们要求儿童,在家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服从、听话,是文化对儿童的规训,是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温床。

被媒体曝光、受到舆论谴责的,是那些非常严重的伤害形式,如儿童性侵犯、家庭暴力致死、拐卖儿童等等,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伤害儿童的行为,因被冠以“打是亲骂是爱”之名,被认为是父母、家人、老师的权利:打耳光,打屁股等。这些伤害行为,与虐待并无分别,但一直被人们或漠视,或容忍,成为孳生、纵容、助长伤害儿童的社会文化根源。

缺乏完备的防治儿童伤害行为的保障体系

因为儿童的特殊,对其保障措施和力度都应进行专门规定。一方面,要制定防治儿童伤害的专项立法,这是国际成功经验。我国对于儿童伤害事件的处理,尚缺乏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指导。美国作为较早出台儿童虐待专项立法的国家,在《儿童虐待预防处理及收养改革法案》(1978年)中明确规定了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特殊规范。日本于2007年再修订了《儿童虐待防止法》,清晰界定出虐待儿童的适用标准,明确授权社会工作人员可介入家庭、学校等场所进行监督调查,并详细规定了操作流程。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另一方面,要形成公众参与的公开监督机制。挪威是第一个为儿童建立专门监察机构的国家,监察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使得他们有权力获得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确保儿童类案件的透明和公正。在我国香港,包括家人、邻居、各类服务机构及人士,以及任何一名普通市民,均可举报怀疑伤害儿童的行为;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和问询,形成全民参与、多方监督的透明环境。据悉,全国妇联将建立儿童媒体监测网络,通过设立观察员、建立信息库、发布观察报告等方式,对各种涉及儿童成长的事件、现象等及时回应。我国各级地方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也应建立起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以有效预防并降低儿童故意伤害类事件的发生。

国家制度层面和地方实务创新

在中国,对于儿童伤害事件的处理,尚缺乏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指导。但儿童伤害案件的频频发生也在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引发关于如何提升家庭、学校、服务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儿童遭受性侵以及专业化处理等深层面的探讨。

  • 2003年教育部曾连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成为国家部委针对儿童性侵问题的首次联合行动;
  • 2013年《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针对今年以来频频曝光的少年儿童被性侵犯的恶性案件,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实现中小学生安全监管全覆盖;
  •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虐待、拐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废除了争议多年的嫖宿幼女罪罪名;
  • 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

此外,地方也在不断探索创新预防性侵与儿童保护工作机制。目前,我国儿童侵害发现和举报机制缺失,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对被害人隐私保护难、取证难等问题。各地司法机关、教育等机构在实践中积极开展探索,例如,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萧山区检察院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出台《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江、上海、江苏等地探索性侵儿童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处理儿童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机制和综合救助体系等,地方创新将推动国家层面预防性侵与儿童保护工作机制的构建。

重塑儿童权利观念,构建儿童保障机制

总之,从根本上消除儿童故意伤害事件的发生,须重塑儿童权利观念,构建儿童保障机制。传统文化和观念意识,不应成为伤害儿童的借口。任何伤害行为,都没有理由,无论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熟人之间,都是不能容忍和姑息的。伤害儿童的所有行为,都是可以预防和消除的,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应当建立起干预机制,各部门有义务对每个侵权案件问责,追查到底,并进行制度性的反思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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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公益学院

图片来源|国际公益学院

网站编辑|瞿艳梅